最近谈了一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案件,这个案子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关于签证单据结算的问题,而且就这个案件来讲,争议还是会集中在签证效力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签证结算存在的主要争议集中在以下三个部分:第一,工程签证单的效力争议;第二,工程签证单的“量”“价”争议;第三,工程签证单记载内容的真实性争议。由此可知,工程签证单在工程价款结算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建设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计算建设工程增加费用的原始依据。
那么,何为签证?签证是指发承包人或其代理人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所作的补充协议。由此可知,签证的构成要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第一,工程签证的主体发承包人及其代理人;第二,工程签证的性质为发承包人之间达成的补充协议,其成立并生效满足一般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第三,工程签证的内容是施工过程中涉及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包括工程量、工程款、工期等核心要素。
接下来,我们主要讨论就是工程签证单效力的认定问题,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工程签证的效力认定原则值得我们注意。根据相关的司法判例以及民法基本原理,主要还是体现在代理行为效力的判定上,只是将代理行为放在建设施工合同的过程中,才显得更为复杂。因而,对于工程签证单的效力认定需要遵循以下几条原则:第一,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签证程序以及签证事项认定工程签证单效力;第二,综合签字人员的身份、职务等情况认定工程签证单效力;第三,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量、工期以及工程质量的签证原则上约束发包人;第四,根据签证人员的身份、职务以及施工证据综合认定后补签证单的效力。
当然,工程签证最核心的功能之一是对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进行结算。因而,签证结算纠纷如何处理,需要遵循什么样的原则,这可以帮助我们在签证的形成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确保签证的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工程签证结算纠纷一般遵循以下规则:第一,工程签证单的金额或工程量经发包人确认的直接计入工程价款结算范围;第二,工程签证的“量”、“价”未确定的通过司法鉴定予以查明;第三,发包人单方在工程签证单上的批价、批量不应予以认定;第四,承包人单方制作的工程签证以不予认定为原则、有条件的认定为例外。
以上只是一些简单的原则性的裁判规则,事实上,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有关签证结算纠纷的案件错综复杂,几个法律条文,几个司法裁判规则是无法解决问题的,也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律师而言,办案子最关键还在于搜集与组织证据,还有对于法律规则、裁判规则的解释能力,对于代理此类案件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出处】秋水长天居士的小窝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