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差评遭索赔 合理评价与名誉侵权的界限在哪里

    给差评遭索赔 合理评价与名誉侵权的界限在哪里
      马上咨询

      在购买某种产品后或在享受某商业服务后,以文字或配以图片、视频对商家评价的现象比较普遍。但是,给予差评遭遇索赔的情况也有存在。什么样的评价属于法律允许的合理评价?什么样的评价又会涉及名誉侵权呢?

       

      评价属于言论范畴。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网络用户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评价”的边界在哪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还是通过法院的裁判理由,来对合理评价与名誉侵权的裁判尺度“窥探”一二。

       

      有的法院认为,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质量享有公正评论的权利,但不能借机诽谤、诋毁。本案中,注册用户在某点评网上发表消费者评价的行为本身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家政公司认为发帖人可能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家政公司认为评价侵犯其名誉权,应证明发表评价者借机虚构事实诽谤、抵毁家政公司,且损害了其名誉。但从家政公司提交的证据看,相关的评价主要是对服务的感受,因消费感受因人而异,仅从目前证据无法认定帖子有关言论本身为虚构事实的诽谤、诋毁。在涉案差评帖无法确定为侵权的情况下,咨询公司未应家政公司要求采取删帖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家政公司主张咨询公司侵犯其名誉权,依据不足。故对于家政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有的法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及双方证据显示,2015年10月7日,用户名为“某某”的用户在某平台发表投诉《某某某是一家骗人的空壳公司》。从《某某某是一家骗人的空壳公司》的内容来看,该信息内容指向明确,其中涵盖着大量对某某公司的负面评论,并附加着发帖人某某疑似在某某公司的消费及沟通信息。文章发表后,有网络用户在文章项下进行评论。而某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述属实,故应认定其投诉构成虚假事实陈述,某某将上述内容发表在“某某某某”上,在旁观者不能明辨真伪的情况下已经在公开的范围内对某某公司的社会评价产生了负面影响,对某某公司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

       

      通过上述正反两个判例可以看出,评价应以“不虚构事实、不恶意诋毁,文明用语”为底线,经营者亦应允许消费者对其服务本身进行批评,并予以必要的容忍。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本站使用百度智能门户搭建 管理登录
      京ICP备202100959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