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养”非婚生子女?法院:不允许!

    “弃养”非婚生子女?法院: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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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地位同等。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一法条从儿童权益最大化的理念出发,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即与婚生子女同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的同等性不仅体现在父母双方对非婚生子女均负有抚养义务,还体现在非婚生子女对于父母的财产也享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权。


      第二,父母不得弃养未成年子女。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该等义务是法定义务,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父母通过非法送养等方式行弃养之实的,法律亦予以明确否定。因故不能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仍应通过给付抚养费等方式履行其抚养义务。


      (以上内容由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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