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李国蓓,现为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倪某于2003年入职甲公司,于2014年被公司派驻某项目部工作,但倪某到该项目部工作后,不仅长期加班,还经常不能按时领到工资。倪某就“项目履约担保金”在项目约定工期结束后多次请求返还无果,随后项目部持续出现拖延停发工资的现象,双方于2019年解除劳动关系。据此,倪某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其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返还“项目履约担保金”。因仲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遂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且是争议非常大的案件,涉及到法律关系的认定。倪某原系甲公司员工,被长期派驻某项目部,公司为压缩成本,避免损失,以“履约担保金”的名义收取员工费用,且偷换概念称其为投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关于担保金,公司虽按照内部考核办法收取,但与法律规定相悖,倪某主张返还是有法可依。但由于倪某离职前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其中双方约定“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倪某认为即便协议如此约定也可以获得工资和“履约担保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因此该《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最终,一审法院支持倪某返还“履约担保金”的请求,驳回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公司更换了律师,要求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中倪某轻信公司口头约定工资及担保金会给付,故提出辞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同时也没有保留证据。接收到该案的第一时间,代理人梳理证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凭借多年对合同纠纷的处理经验,为委托人争取到公司根本就不打算返还的“履约担保金”,最大程度地弥补了委托人受到的损失。
【结束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公司的行为本就触犯了劳动法规定,但由于倪某的大意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该协议产生了法律效力,又因为倪某对公司与其口头约定没有保留证据,故不能认定公司存在合同诈骗的嫌疑。对此我们向大家提出建议多了解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知识维护我们的权益,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在法庭上更好地争取权益,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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