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与劳动争议纠纷——不守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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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判决结果】胜诉、撤回劳动仲裁申请

      【代理人】李国蓓,现为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原告/申请人梁女士的代理人

      【案情介绍】“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2019年6月,我所接到了梁女士的求助。通过沟通案件详情,我们了解到,梁女士于2018年与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和《劳动合同》,原本梁女士应当会顺利地成为公司的股东之一,但当梁女士将转让款汇入公司账户后,公司露出了本来的面目,公司方并没有依据协议约定期限对股东变动事项做工商变更登记,并且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也不允许梁女士参加,梁女士多次催促未果,遂通过我所发律师函提出要求公司退还2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解除协议,虽然公司对此表示同意,但至2019年6月依旧分文未退,甚至拖欠梁女士的工资。故梁女士委托我所李律师,将该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告上法庭,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分析】本案是一起因未做股东变更手续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该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付款及目标股权转让完成的,被告则向行政机关提交工商登记申请。但现有的工商备案信息中并未显示有梁女士的姓名。也即,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是并未履行完毕的,对该未履行完毕的协议,双方对解除协议多次意思一致,但被告公司却迟迟不履行退款,并对退款又设置了若干不合理条件,以变相拒绝退款。对此,为防止被告公司随时转移财产,李律师在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后,第一时间起草了《财产保全申请书》递交法院,办理财产保全,以规避不能执行或执行困难的问题。

      本案不只涉及到股权转让纠纷问题,还涉及到劳动争议问题。继公司拖欠退款后,又因资金周转等问题恶意拖欠梁女士5个月的工资。虽然本案当事人是相同的,但股权转让纠纷与劳动争议,二者性质是不同的。因此,李律师将本案的解决思路定为: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通过诉讼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案件结果】事实清晰,思路正确,证据确凿,所以案件进展得也非常顺利。双方达成庭前调解,同时,委托人梁女士也同意撤回劳动仲裁申请,双方达成和解。李律师细心且耐心地梳理本案的一切相关证据,清晰的、完整的证据使本案的真实情况得以如实地向法官展现。多年的从业经验,使李律师首先想到本案需要运用财产保全程序才能使委托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本案从接受到结束只用了3个多月的时间就得到了一个圆满的结果。

      【结束语】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主要是由公司方不诚信的行为引起的,不仅违反协议的约定,同意退款后还屡屡变相拒绝退款。对此,建议大家遇到法律问题,一定要注意留存相关的证据,以便顺利维权。


      (以上内容由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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