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李国蓓,现为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众原告村民代理
【案情介绍】某村众村民,1998年分别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口粮田承包合同》,约定将村亩数不等的农用地发包给众村民用以种植经营,合同期限为30年。
2016年7月村委会以“土地造林工程政策规定”为由,要求众村民将土地上的农作物及地上物清退、将土地流转,遭到村民拒绝。同年8月,村委会强行用铲车将村民土地上的果树与农作物全部砍伐摧毁。对此,众村民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本案中对补充条款有所争议。条款内容为:“此合同在履行期间遇有国家、市、县、镇经济发展需要占地或集体统一规划改造粮田而导致必须调整的,需经村党支部研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调整,乙方必须服从。……”。众村民主张在与经济合作社签订合同时,合同上并没有粘贴补充条款,该补充条款是2005年村里将合同收回后粘贴的,与村委会主张条款自始存在,二者意见不一。
关于争议中的补充条款的效力和村委会的强行清除行为,法院的判定为:补充条款系村经济合作社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合同内容的变更,众村民在合同履行期间均未提出异议,该条款应视为合同的组成条款。对于清除,双方未协商一致时,村委会的强行清除行为在客观上给众村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在代理人的努力争取下,本案虽受当地政府及村委会推进占地工作的影响,一审法院阻力很大,但最终比照占地村民征收的最高标准给予了赔偿。
【结束语】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乡村的生态建设是逐步推进的,难免会遇到国家为发展经济需要占地或调整粮田,但不意味着村民们早前签订的类似《口粮田承包合同》就失效了,这就需要村民及时与有关部门就占地补偿和土地使用做出协商,以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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