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公司拖欠工资、单方降职降薪案

    劳动争议诉讼——公司拖欠工资、单方降职降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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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机关】江苏省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原告方撤诉

      【代理人】李国蓓,现为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方胡某代理人

      【案情介绍】胡某于2014年在某公司参加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7月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公司以转型名义逼迫员工购买公司产品。两个月后,胡某因未购买产品被公司单方面降职降薪。同年11月8日,胡某收到公司寄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但在此前公司从未与胡某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进行磋商与通知,因此胡某在此之前仍正常打卡上班。在胡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甚至起诉胡某,于是胡某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

      【案情分析】本案是一起由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单方面降职降薪所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称:原仲裁裁决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并辩称胡某离职前工资已经足额支付,因胡某在职期间业绩未达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事实与证据,胡某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此外,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通知劳动者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很明显公司的诉讼理由与事实并不相符。

      据此,代理人全面收集证据,将全部证据更为细致地进行梳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如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并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铁证如山,请求合理合法,该案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庭审,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最终本案已执行完毕,胡某如愿获取工资与赔偿。

      【结束语】用人单位经营不善并不是违反劳动法律侵犯劳动者利益的理由。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给用人单位创造了价值,就应当使劳动者享受相应的权益,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义务。当出现劳动争议时,一定要及时委托律师方便获取证据,为自己争取权益。

       (以上内容由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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