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调解——租客拖欠房东租金案

    房屋租赁调解——租客拖欠房东租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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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结果】胜诉

      【办案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李国蓓,现为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原告方沈某的代理人

      【案情介绍】出租人沈某与承租人张某于2017年10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王某是该房屋的共同使用人,亦是房租的支付人。2018年9月30日租赁到期后,张某仍在使用该房屋,期间沈某多次向二人索要拖欠的房租,但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沈某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影响出租人的生活和资金周转。本案中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多次催交房租,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租金与违约金。据此,在案件的审理中代理人申请法院对承租人进行财产保全与查封账户,期间多次和审判法官及执行法官沟通,最终张、王二人在各方压力下同意调解,支付租金并于约定时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结束语】本案系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承租人长时间拖欠房租,出租人及时委托律师为其进行代理,最终达到了及时止损的效果。需要注意的是起诉时可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扣押承租人的财产,但不可自行扣押其财产和强行赶出,此类措施只能由法院依法进行。法院审理后承租人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建议出租人可以最好书面催缴房租,并保留证据,以防承租人狡辩未收到催缴通知。

      (以上内容由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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