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业务

    事故现场处理

    随着车辆的日益剧增,交通事故发生频率也在不断上升。一方面我们在开车时应避免事故的发生,另外一方面,我们还应了解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处理方法。以下内容是关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处理方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现场处理

    第一步:立即停车,避免危险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车,马上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果是晚上还要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车辆没有撤离到安全区域时,应该在车身后方50-1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二次事故发生,危机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第二步:查看现场,拍照取证

    查看事故现场,是否有车辆受损,人员伤亡。

    如果双方只是轻微的碰擦,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双方可以将事故现场进行拍照保留证据,自行协商解决进入快速理赔流程。

    在拍照的过程中尽量从不同的角度(前、后、左、右)进行拍摄,不能只拍摄自己财产受损的位置,确保照片能直观的反应出车辆的位置、标志标线、周围建筑物。

    第三步:事故报警,保险报案

    如果事故较为严重,自己无法处理的,如:有人员的伤亡,事故起因复杂,责任确定双方有争议的,或者其他情形认为有必要交警处理的,应尽快拨打122交通报警电话,同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如果事故存在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确保伤员人员得到及时的救治。

    第四步:撤离现场,确保安全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确保车辆的正常同行,事故车辆可以安全移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并且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保留相关证据后,将车辆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五步:事故发生,解决纠纷

    1.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事故中,机动车一方与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只有财产损失,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的,或者其他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情形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可以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的效力

    双方就损害赔偿自行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的效力是一样的,在不违背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

    ②当事人姓名;

    ③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

    ④事故形态、碰撞部位;

    ⑤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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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事故轻微,简易程序

    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没有争议的财产性损失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①交警固定现场证据,当事人撤离现场;

    ②交警根据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的叙述,记录事故状况;

    ③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签名;

    ④当事人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场进行调解,并记录在调解结果中,当事人签名调解书生效;

    3.事故严重,一般程序

    如果事故较为严重,有人员的伤亡,事故起因复杂,责任确定双方有争议的,简易程序无法解决或者双方不愿以简易程序解决的,当事人需要通过一般程序来解决交通事故。

    ① 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② 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

    ③ 双方对事故达成和解。

    ④ 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调解。

    ⑤ 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的划分,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的。而在责任划分中,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是相互对应的。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概念解读

    法条有明确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但是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具体的责任比例却没有规定,在事故中主要责任是承担90%的责任,还是承担80%的责任,还是其他的比例,法律对其并没有明确的做出规定。

    责任划分

    目前对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具体的比例划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判决是以70%和30%的比例来确定主次责任的承担。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责任比例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原则上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实际上没有责任的,但要承担5%的责任。

    2、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双方损失不严重时,一般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的部分,暗中啊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主要责任的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负次要责任的一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

    案例一:

    2013年9月,陈某与张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陈某违法驾驶机动车造成受害方张某受伤。受害人张某未聘请律师,在交警通过检验鉴定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以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为由未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书。受害方不服,自己又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遂聘请了罗律师为其代理该案件,为自己争取权益。

    律师代理:

    罗律师通过与张某沟通,了解到该案件事故现场有监控,于是马上到交警对要求查阅相关的监控录像,但交警以监控属于案件的保密资料为由拒绝提供。律师转而向事故所辖区法院申请调令,通过调令调取了监控录像与现场照片和现场勘察图。但监控中交通信号灯的显示情况不明,结合事故证明书记载:机动车提前越过了中心双实线,受害方违反了摩托车应该靠右侧通行的规定。根据以上的证据信息,表明双方各自的过错很明显,责任也很明确,机动车方陈某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庭审中,法官听取了双方的论述综合社会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认为原被告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被告的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80%,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

    案例二:

    某日10时50分许,a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微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水泊寺村路口,与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横穿道路的b相撞,造成孙某受伤,在医院长期治疗。事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a承担主要责任,b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b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a驾驶的车辆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本案a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的80%,b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的20%。

    案例三:

    2013年12月3日,原告甲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到某告诉公路下与被告乙驾驶的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都有损失和人员受伤。事后,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乙承担主要责任70%,原告甲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30%。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在事故中被告驾驶的小货车中装载的货物违法规定,在行驶的途中滑落,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80%。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也有违规行驶,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

    法条依据

    《交通道路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伤残级别鉴定需要到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会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以下内容是关于不同等级伤残中所包含的伤残特征,通过这些内容可以初步判断伤情属于哪个级别的伤残。

    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3.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3、双眼盲目4级以上;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九)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3、双眼盲目3级以上;

    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7、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8、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九)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十)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6、单瘫(肌力2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5、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

    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3、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4、单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1级;

    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5、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7、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五)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六)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2、子宫全切。

    (七)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2、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4、严重构音障碍;

    5、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6、单瘫(肌力4级);

    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6、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7、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六)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5、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4、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4级以上;

    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3、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5、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6、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7、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9、头皮无毛发50%以上;

    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12肋以上骨折。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脾切除;

    3、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3、尿道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3、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4、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5、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6、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12、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13、头皮无毛发25%以上;

    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严重声音嘶哑;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叶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胆囊切除;

    3、脾部份切除;

    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狭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6、子宫部份切除;

    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构破坏;

    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下内容可供您参考!

    死亡赔偿金

    1.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计算方法

    (1) 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 受害人在60-74周岁之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 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支配收入×5年

    残疾赔偿金

    1.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①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②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实际年龄)×伤残赔偿系数)

    ③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2)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系数.png

    残疾辅助器具费

    1.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计算方法

    残疾辅助器具费以补偿伤者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对使用年限具有显著可能超过二十年的伤者,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伤者的实际使用器具的单价计算至平均寿命七十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

    1.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计算方法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年龄和劳动能力的不同,计算的方法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①被扶养人未满18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②被扶养人18-60周岁+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③被扶养人60-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80-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④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⑤被扶养人有数人的: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护理费的赔偿

    1、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计算方法

    ①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② 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③ 对于未成年人,仅仅1个人护理是不够的,建议未成年人的护理人数可参照年龄、伤情等从宽确定。

    ④ 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医疗费的计算

    1.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计算方法

    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在计算的过程中,不能简单的理解诊疗费、医药费和住院费。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必须”是指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判断受害人的医疗费是否合理,一般可以根据医院和医生的专业建议进行判断。但是如果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仍然任性的拒绝出院的,便不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

    误工费

    1.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计算方法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赔偿金额= 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

    ① 非持续性的误工

    非持续性的误工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②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误工收入:

    ① 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② 无固定收入的;

    a.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b.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 ×相通、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丧葬费

    1.法条依据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在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时,即视为事故责任人所在地。

    2.计算方法

    丧葬费赔偿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交通事故赔偿图


     

     

    交通事故纠纷解决

    交通事故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不能达成和解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双方能达成一致的,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

    申请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不能达成和解的,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申请的条件有:

    ①当事人各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②当事人必须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事故调解的内容

    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的调解的交通事故,通常需要调解一下的内容:

    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②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算是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③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达成调解协议

    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协议通常包括下面的内容:

    ①调解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证据材料);

    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③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④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⑤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⑥调解日期;

    调解协议的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者双方对调解书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2015年1月1日中午,小王驾驶一辆摩托车自潮安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文东线路段时,小王靠道路左侧行驶超越同向前方的小货车,刚好遇到李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对向驶来,小王驾驶的摩托车与李某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手部受伤。交通管理部门于1月5日对该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件分析

    小王与李某于1月10日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双方通过交警部门的调解,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李某一次性赔偿小王的医疗费5000元。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了调解协议书。

    流程提示

    1.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申请;

    2.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3.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交管机关不再受理调解申请,而是由当事人向法院诉讼解决。

    法律攻略

    起诉需要的材料起诉法院的选择诉讼费用的交纳诉讼流程图

    1、 起诉状:①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②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请求中,原告可要求被告赔偿在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赔偿相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以及诉讼费的承担。③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这部分,需要写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分析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责任的划分。

    2、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属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工商登记资料

    3、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代理的,应经法院审查许可;律师代理的,必须提交律师所函件和年检的律师执业证书。

    4、原告与被告之间就纠纷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原告应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事故各方的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以及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资料复印件。

    6、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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